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遺贈糾紛案件,案件的三位被告是原告孫某的父親及兩位叔叔。 案件的起因是孫某的爺爺去世時遺留一棟三層共計495平方米的樓房,孫某的父親與兩位叔叔于2023年11月21日到法院將該棟樓房分割。而孫某在其父親與兩位叔叔分割完該樓房后才知道其爺爺曾將該樓房中的一個房間贈予給他。此次來到法院,就是為了追回此間房屋。庭審中孫某提出其認定該贈與行為的依據是其爺爺的一份自書遺囑及一份由其父親、二位叔叔及五位證人簽名的一份遺囑整理。但在仔細審核后辦案人發現,這兩份材料均沒有遺囑人簽名及日期標注,故兩份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因此案件承辦人在對孫某作了充分解釋之后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滿足以上要件的,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