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是重要的人身權利,在勞動關系中,無論是提供勞動者還是接受勞動方,都應充分考慮勞動中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從而做好充分的防護工作,以防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近日,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馬某受雇于呂某和劉某二人在山上打松塔時,不慎從樹上摔下,導致胸椎和腰椎受傷,馬某認為,此次受傷是呂某二人作為雇傭者沒有準備好充足的安全措施所致,因此將二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呂某與劉某賠償自己的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二十余萬元。庭審中兩被告辯稱,馬某有豐富的打松塔經驗,且自己二人已經提供了安全帽和安全帶,盡到了安全保障責任,這次事故完全是因為馬某工作時注意力不集中,疏忽大意所致,因此馬某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聽完雙方的陳述,承辦法官已經基本了解了案件的情況以及雙方的爭議,隨即對雙方進行釋法明理,接受勞務一方作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監督者和受益者,安全保障義務屬于法定義務,其應當預見到該勞務活動可能產生的風險并應當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去避免該危險的發生,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沒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或者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沒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上樹打松塔是個風險極高的工作,雖然提供了安全帽,但對于馬某下樹可能產生意外滑落的安全風險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馬某下樹時受到損害,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而馬某作為具有幾年打松塔經驗的勞務提供者,在下樹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從樹上掉下摔傷,自身亦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經過法官的解釋,雙方雖還是心有不甘,但都認識到了自己做的不足,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也均表示認可,最終本案以呂某、劉某二人承擔60%賠償責任終結。 初審:郭小宇 復審:韓鐵英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