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高小某是高某甲獨子。一次,因與父母發生爭執,高小某便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父親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術期間,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護義務。
高某甲有4個兄弟姐妹,其中,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款。
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高某甲的其他3個兄弟姐妹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法院審理認為,高小某30余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不僅未給予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任何贍養行為,父母去世后,也怠于對父母送終,已經構成遺棄,判決高小某喪失繼承權。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由高某乙繼承,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
【法官釋法】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行為的,喪失繼承權。贍養父母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有經濟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
本案中,高小某作為家中獨子,30余年對父母未盡任何贍養義務,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近年來,司法機關貫徹實施民法典,積極引導民事主體更加重視和維系相親相愛的家庭關系,弘揚孝親敬老的優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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